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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01 垃圾強制分類

      所謂「垃圾強制分類」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規定,民眾排出廢棄物時,應將垃圾分類,目前規定之分類為「資源」、「廚餘」及「垃圾」,分別送至資源回收車、垃圾車加掛之廚餘回收桶及垃圾車,原則上95年1~3月為勸導期,4月起正式開罰;如有違反,處以新泰幣1,200元至6,000元之罰鍰。

      垃圾強制分類可區分為「資源」、「廚餘」及「垃圾」等三類,依下列所示:
1.「資源」:指依廢清法第五條第六項公告之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六項公告清潔隊應回收項目:紙類、鐵類、鋁類、玻璃類、塑膠類(不含塑膠袋)1.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2.聚乙烯、3.聚氯乙烯、4.聚丙烯、5.聚苯乙烯)、乾電池、機動車輛(含汽、機車)、輪胎、鉛蓄電池、電子電器物品: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冷暖氣機、電風扇、資訊物品:電腦及週邊設備、廢照明光源(直管日光燈、環管日光燈、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緊密型螢光燈管、燈帽直徑2.6公分以上之白熾燈泡及高強度照明燈管)、光碟片、行動電話及其充電器。因各縣市之條件、特性、地域之不同,致使於地區之資源回收、強制分類之實施方式亦有所不同,故建請逕洽當地清潔隊或環保局詢問強制分類、資源回收時間、地點之實施方式及相關規定。

2.「廚餘」: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廚餘」係指丟棄之生、熟食物及其殘渣或有機性廢棄物,並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一般廢棄物。而因應各縣市之後續再利用管道限制,各縣市針對硬果皮(柚子皮、榴槤皮)、貝殼類、骨頭等有些許不同之限制。

3.「垃圾」:除「資源」及「廚餘」外一般不可回收之廢棄物。

消息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