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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重申防止非法傾倒廢棄物亂象 嚴懲不肖業者
近半年來本縣頻遭事業或民眾將廢棄物任意棄置傾倒至河川地、道路與國(公)有土地,或農地、空地等私有土地,造成縣境內環境污染問題,本府相關機關及行政院環保署督察總隊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持續加強本縣轄易遭棄置廢棄物熱區巡查列管。
苗栗縣縣長徐耀昌於縣務會議中多次指示如有不肖業者或民眾任意棄置廢棄物而污染環境,所造成的環境傷害、後續人力物力的整治復育等社會成本非常可觀,請環保局及警察局戮力合作,從速查處一律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釐清加重其刑,彰顯本府團隊伸張環境正義與從嚴追訴之決心,遏止歪風,呼籲業者們莫以身試法及鄉親們對本縣環境的共同維護。
昨(16)日上午環保局接獲本縣警察局大湖分局通報在大湖鄉新開村鯉魚潭水庫環湖道路駁崁有遭棄置、傾倒廢棄物案件,經環保局會同本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二大隊員警等相關單位現場勘查,發現遭棄置點位於水庫集水區邊坡,棄置廢棄物種類計有不明污泥及營建廢棄物,環保局立即依據行政院環保署訂定「土地遭棄置廢棄物清理作業程序」啟動緊急應變必要措施,案於今(17)日上午本縣議會陳議員春暖、羅議員貴星及陳議員光軒聯合受理民眾反應案件,遂於現場再次與勘,本案傾倒行為已由警察機關依犯罪行為查處,務必追查出污染行為人;棄置廢棄物種類由環保局採樣送驗並協助追查污染行為人;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鯉魚潭水庫管理中心負責已於現場覆蓋帆布避免污染擴大,為恐有污染土壤、水庫水質等之虞,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將該等廢棄物先行移至適當地點存放。本 案因涉犯行政刑罰,將移請警察機關協助司法偵辦,追查行為人究辦,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將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環保局劉局長伯舒呼籲,事業廢棄物極微小量都可能對環境和人體造成危害,業者基於本身的安全,以及對環境的影響和衝擊,務必依法令規定做妥善的處理,否則一經稽查發現違規事實,就會遭受重罰,涉及行政刑罰者,移請司法機關追究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