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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4
環保署發布修正「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
環保署為強化與精進污染預防管理作為及實際行政管制需求,於106年2月13日公告修正「固定污染源應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部分條文,以加強地方主管機關行政管制作為,維護業者申請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權益,並藉由許可制度之預防管理,整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管制需求,使公私場所能夠依據操作許可證之內容及規範操作,確實達到應有之污染削減率,有效管控製程空氣污染物排放。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局長劉伯舒表示,本次法規修正之主要重點,包括:調整本辦法變更規模門檻與104年12月30日公告之新(增)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規模一致;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說明書應填寫內容增列排放管道,減少執法爭議;加強行政管制措施規範相關紀錄應保存六年之規定;增列公私場所依法定期限向審核機關提出許可證展延申請,審核機關逾法定審核期間仍未作成准駁決定者,公私場所得繼續依原許可內容進行設置或操作之依據;比照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定,增列公私場所計算揮發性有機物年許可排放量推估依據;增列委託機關受理各項許可審查之收費依據等之規定,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表示,本次修正「固定污染源應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其目的係簡化行政作業程序及落實污染預防管理之作為,請各事業單位務必瞭解法規修正情形,本局亦持續推動固定污染源相關管制工作,努力達成空氣品質改善目標。前揭法規修正內容歡迎各界至環保署全球資訊網環保法規網頁(http://a0-oaout.epa.gov.tw/law/index.aspx)查詢,若有法規之疑義可逕洽諮詢專線037-558558分機211或037-371571,本局將指派專人竭誠為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