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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9 提醒列管公私場所按時申報繳納固定源空污費,以免逾時受罰!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1年9月6日公告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定,固定源列管公私場所應依其每季排放空氣污染物種類、排放量及操作紀錄,於每年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底前,申報固定污染源之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並繳納費用,105年第4季空氣污染防制費(下稱空污費)結算公文,本局已於3月底前全數寄出,公私場所於收到公文後請確實核對金額是否相符,並確認是否有溢補繳情形,倘有溢補繳情形,業者可於4月底前申報106年第1季空污費時進行抵扣或補繳,並提醒轄區內應申報空污費之公私場所須於106年4月30日前完成申報繳費,以免逾期受罰。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局長劉伯舒表示,本局依空污費列管事業單位每季申報空污費資料進行審核作業,經審核比對結果,發現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之金額誤差大多因檢測係數計算錯誤所致,另揮發性有機物之金額誤差主因為原料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及防制設備效率等申報錯誤所致,本局皆向各列管事業單位說明所須補繳空污費之錯誤原因,請各公私場所依錯誤原因修正申報內容並準時申報空污費,並務必留意後續申報資料之正確性。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呼籲應申報空污費之公私場所,應於期限內申報繳納,倘未依規定於期限繳納者,本局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5條規定辦理,每逾一日將按滯納之金額加徵0.5%之滯納金,一併繳納;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繳納,屆時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倘對空污費申報有任何疑問者,可洽本局固定源空污費諮詢專線 (037)351759分機221,本局將有專人提供詳盡的說明及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