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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4
油品來源掌控好 合格使用無煩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9年12月24日公告固定污染源液體燃料其含硫量不得超過0.5%,苗栗縣政府環保局自100年起即針對公私場所燃油鍋爐所使用之油品(重油)宣導應使用經合格認證之油品及再生油品,並依法加強執行油品含硫量稽查檢測作業,以杜絕品質不佳之油品,維護製程設備之安全及空氣品質,並請各列管事業單位於購油時,應確實要求供應商提供品質規格符合規定的合法油品,勿僅考量油品價格,使用不明來源劣質油品,擔負應有之企業責任,共同為本縣空氣品質盡一份心力,本局亦將持續辦理油品抽測作業,以管控各列管事業機具設備燃油品質。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局長劉伯舒表示,各列管事業單位除了應向取得通過合格認證之合格供應油商購買優質油品外,另亦應聘請商譽優良廠商載運油品,本局查察轄內部分業者油品雖有合格文件,但運送油品是由業者自行聘請油槽車進行載運,致使經本局稽查檢測後,仍發生油品含硫量不合格事件,本局為有效釐清油品不合格之原因,亦規劃於本(106)年度執行油槽車進入列管公私場所卸載油品前之油品含硫量採樣檢測作業,以瞭解油品含硫量偏高之成因,除提升供應商供油品質外,亦可減少油槽車油槽不潔,污染油品之情形發生。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呼籲各列管事業單位,應確實管控工廠內使用之油品品質,符合含硫量0.5%之法規規定,亦應聘請商譽優良廠商載運油品減少污染問題,另油品儲存場所也應定期清理維護,以維持油品品質及相關設備安全性,並再次提醒各列管事業,務必使用品質優良之合法油品,如經本局稽查發現油品含硫量超過0.5%者,將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請業者慎選燃料油品供應商及選用合法油品,以免使用不合格油品遭受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