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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2
環保署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新增管制對象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6月12日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新增「再生水經營業」、「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二種業別納入水污染防治法管制對象,自107年7月1日施行。
本次修正主要係因應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已於104年12月30日訂定公布,及配合畜牧糞尿資源再利用政策,將「再生水經營業」、「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納入管制。「再生水經營業」係指依據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許可興辦系統再生水開發案,提供系統再生水予他人使用者;「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係指從事收集畜牧糞尿處理,產生沼液沼渣之經營業者。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劉局長伯舒表示,藉由本次之修正,將促使水資源循環再利用,並擴大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對象,進而提高執行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情形,一方面可以讓畜牧業者減少水污染防治費的支出,也讓農民減少購買化學肥料的費用;另一方面更可以減少畜牧污染排入水體,降低水體污染程度,可說是創造事業與環境雙贏的新局面。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該署作為修法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