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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3 環保署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6月23日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家戶、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及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等徵收對象之開徵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另依覈實原則修正逾期申報繳費或補正者之水質、水量計算方式等相關規定。

      為減緩衝擊,水污染防治費採分階段方式徵收;104年5月1日起已優先針對畜牧業以外之事業及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徵收,今(106)年1月1日起增加畜牧業,而家戶水污費原規劃於明(107)年開徵,惟考量其涉及層面廣泛,且與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及下水道使用費之徵收息息相關,為使徵收政策更加正當周延且慮及民眾權益,經環保署審慎檢討後將暫緩徵收,開徵日期另行公告。至於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及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主要處理對象亦來自家戶排放的生活污水,故其開徵日期與家戶一併調整。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劉局長伯舒表示,藉由本次之修正,將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繳費或補正之違規樣態,依現行規定不適用水質濃度優惠折扣,逾期報繳者尚須加計延遲利息,為避免衍生重複處分之疑慮,故本次修正將刪除該類案件,且須依指定方式計算水質水量之規定。另針對水質檢測結果標示未檢出,但其方法偵測極限仍大於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10%者,則新增應以方法偵測極限值申報計算水污費之規定,以茲明確。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保署作為修法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