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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9
環保局提醒您,工廠空污專責離職,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避免
行政院環保署已於105年8月11日訂定發布「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其目的係為強化管理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功能,若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離職,公私場所應指定人員代理,且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並於代理期限屆滿前完成專責人員設置,以免違規受罰。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局長劉伯舒表示,本縣依法列管應設置專責單位共6廠、甲級專責人員38廠、乙級專責人員131廠,各公私場所應確實依管理辦法公告內容規範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等級與人數、專責人員應專職,並確實執行相關業務,倘因故無法執行業務、異動或離職,應重新設置專責人員或依據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指定具參加同一級別以上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訓練資格之人員代理,並於離職或異動日起15日內,以書面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其代理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代理期滿前15日內,公私場所應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核定設置。未依規定辦理者,將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補正或改善。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表示,有鑑於環保專責人員制度施行多年,仍有公私場所因違反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而被告發處分,環保局再次提醒各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離職後,應注意專責人員之法規規定,工廠應依規定於期限內向環保局申請人員代理或重新核定設置,並於期限內辦理相關事宜,以免受罰;同時提醒空污專責人員應注意管理辦法規範應執行之業務範圍及項目,並專職執行環保業務,若有空污專責人員違反管理辦法規定內容者,將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專責人員合格證書。公私場所或專責人員若有法規之疑義可逕洽諮詢專線037-558558分機211或037-371571,本局將指派專人竭誠為您說明。
承辦人:空氣品質及噪音管制科 賴昆鉦 037-558558分機211
承辦單位主管:科長 林健智 037-558558分機210
新聞聯絡人:秘書 蔡政勳037-558558分機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