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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5 環保署預告訂定「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廢棄物清理法已於今(106)年1月18日完成修法,新增第39條第2項規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具共通性且有統一管理之必要者,將由環保署規範統一管理。環保署依據前述法令於106年6月26日第一次預告「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草案,針對廢鐵、廢紙、廢玻璃、廢塑膠、廢單一金屬料(銅、鋅、鋁、錫)及廢水泥電桿等六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管理方式予以統一規範。

      然於相關法案研商會與公聽會時,各界均熱烈提出各項意見,環保署經評估後酌調管制內容後辦理第2次訂定預告,修正重點為增加再利用檢核程序與自行清除之相關規定,此外增列廚餘及廢食用油2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於附表中。另為使各界能適應新法,新增半年適法緩衝期。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劉伯舒表示,本辦法之訂定係為加強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落實資源循環再利用之政策,以「源頭管制」及「產品管理」為加強管制重點,除強制再利用機構辦理登記檢核,依再利用能力認定其再利用收受標準及產品品質規格外,並要求須依規定申報廢棄物及產品流向;如再利用不符管理方式或再利用產品不 符合相關規定,除停止收受及停止再利用行為,得廢止其再利用檢核資格,並依相關規定處罰及要求限期改善。歡迎民眾於刊登公告次日起14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該署作為修法參考( Email:ccku@epa.gov.tw )。

承辦人:廢棄物管理科  邱華烽037-558558分機317
承辦單位主管:科長  沈鳳臺037-558558分機310
新聞聯絡人:秘書  蔡政勳037-558558分機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