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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9 環保署訂定「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將於107年

      因應106年1月18日修正之廢棄物清理法,大幅提升事業產源於廢棄物管理應負擔的責任,其中登載事業詳細營運資料及事業廢棄物產生量、清理方式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尤為重要。故行政院環保署於106年11月13日訂定「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大幅提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法律位階及管理制度,並增訂有效期限及撤銷、廢止之規定。

      有關本次訂定之法令,將自10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藉由明確之法令規定,健全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管理制度,落實事業廢棄物產源責任管理。訂定內容除張貼行政院環保署新聞專區、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並歡迎各界逕至行政院環保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oaout.epa.gov.tw/law/index.aspx) 瀏覽參閱。

      環保局強調,本次訂定之審查管理辦法申請者及審核機關依法申請及審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除依原授權公告之有關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應載明事項納入外,並明定廢棄物之物理性質、有害特性、主要有害成分及廠區配置圖亦屬應載明事項,以提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完整性,希望事業產源能密切與合法的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機構共同合作,負起廢棄物妥善清理的企業責任,一起為守護環境盡一份心力。

承辦人:廢棄物管理科  徐碧萱037-558558分機321
承辦單位主管:科長  沈鳳臺037-558558分機310
新聞聯絡人:秘書  蔡政勳037-558558分機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