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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5 環保署公告訂定「應進行流向追蹤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

      行政院環保署於107年1月9日以環署廢字第1070001266號公告訂定「應進行流向追蹤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並自107年8月1日生效。本項公告係環保署考量廢棄物清理法立法精神與實際需求,優先將事業廢棄物具有填海或填築土地之再利用產品或用途及許可再利用產品符合上述規定條件者,列為本次公告之規範對象;同時明定應追蹤事項,俾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續執行辦理。

      本次公告係依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之1規定:「再利用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其流向追蹤管理,必要時並實施環境監測:一、用於填海或填築土地者。二、有不當利用、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需加強管制 者。」訂定。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代理局長陳華盛表示,本公告立法目的在藉由流向追蹤或環境監測等管理機制,預防再利用產品不當使用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並掌握再利用產品使用對環境品質之影響,促使再利用產品適宜使用及資源永續利用。

承辦人:廢棄物管理科  陳易烽037-558558分機322
承辦單位主管:科長  沈鳳臺037-558558分機310
新聞聯絡人:秘書  蔡政勳037-558558分機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