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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1
廢棄物代碼D-1801及H類代碼相關疑義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發布「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為利一般廢棄物清理狀況統計作業,自107年4月1日起,如有清運、處理「一般廢棄物」時,請選用一般廢棄物代碼(H類代碼),受託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之機構,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規定於「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營運紀錄。
原D-1801(生活垃圾)廢棄物代碼,廢棄物名稱修正為「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事業活動(含營業活動)所產生與一般垃圾性質相近且非屬其他事業廢棄物種類之廢棄物,仍歸屬「一般事業廢棄物」,使用D-1801廢棄物代碼申報。因此事業針對原以廢棄物代碼D-1801填報之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如可認定為一般廢棄物,應修正為一般廢棄物代碼(H類代碼)。
如事業僅為一般廢棄物代碼之更動申請,審核機關應視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簡稱廢清書)之異動,且無須要求事業立即提出異動申請。如屬事業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不論是否已完成廢清書之異動作業,仍屬一般廢棄物範疇,即事業(廢棄物產生者)無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之網路傳輸方式及頻率申報廢棄物流向,改由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所定之受託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之機構申報營運紀錄。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陳華盛表示,依據廢清法修法第2條第2項第1、2款略以:事業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屬一般廢棄物。爰此,為因應修法,例:原廢棄物代碼D-1801(生活垃圾),已區分為一般廢棄物(代碼:H-0002事業員工生活垃圾)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代碼:D-1801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請業者依實際情況填報,並依相關法規作業,妥善管理廢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