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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1
查核漏報固定源空污費將追繳並加罰1倍,請確實申報固定源空污費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96年1月起公告實施「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規定,公私場所製程中產生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應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之月底前,自行上網申報及繳費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簡稱空污費),苗栗縣政府環保局每年均會派員進行各列管事業單位固定源空污費現場查核工作,核對業者空污費申報與現場記錄是否一致相同,請列管公私場所確實依每季實際產生污染排放量據實申報空污費,避免短漏報致需補繳空污費。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局長陳華盛表示,依據近3年空污費現場查核作業執行成果統計,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VOCs)的原物料或產量統計低報及漏報比例最高,本局追補繳空污費金額達1仟3佰萬元,顯示仍有事業單位短報或漏報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量,本局要求業者應依法誠實申報空污費,千萬不要有僥倖之心態,除嚴格稽查污染行為,針對未如實申報,故意短、漏報空污費者,也會嚴格處分並追繳,經本局查核屬故意短漏報者,將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18條規定,以污染源排放量之2倍計算加徵空污費,請業者確實申報空污費,善盡企業責任,落實污染者付費精神。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呼籲列管事業單位應依法詳實申報空污費,建議業者可將成本投資在污染源頭減量,主動降低排放,例如高揮發性的油性塗料改為水性塗料或增設空污防制設備,提升其效率及維護頻率,均可降低空氣污染排放量及減少空污費繳納,有效維護本縣空氣品質。倘公私場所對於空污費相關法令或是申報方面有任何疑問,歡迎多多利用本局空污費諮詢專線 (037)351759分機221,本局將指派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