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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報廢之滅火器及滅火器廢乾粉代碼申報及後續清理方式
滅火器金屬瓶身為有價資源物,應循資源回收管道回收辦理;至乾粉部分,可先洽政府認可之專業換藥充填廠商辦理性能檢查,若檢查認定無法再充填作為滅火藥劑者,屬廢棄物範圍,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所列方式清理之。
若廢棄物代碼「D-2416滅火器廢乾粉」及「R-2412滅火器廢乾粉」查無合格處理機構,係因「D-2416滅火器廢乾粉」於新增代碼前係以「D-2499其他未歸類之一般事業廢棄物」申報,因此尚未有處理機構取得該代碼前,可先以具有D-2499代碼,並有滅火器廢乾粉處理能力之業者處理之。
滅火器廢乾粉尚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暨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由廢棄物之產源事業、廢棄物清除機構向環保局申請,經核發許可文件後得輸出至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