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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9 四大連鎖飲料通路111年7月1日起應提供自備杯優惠至少5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1年4月28日公告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將針對提供一次用飲料杯業者實施管制措施,以減少廢棄飲料杯對環境之影響。
  民眾持非一次性飲料杯至連鎖飲料店、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及連鎖超級市場等四大通路消費,業者應提供至少5元的價差優惠並於明顯處標示之「自備飲料杯省5元」告示。提醒業者務必依規定辦理。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陳華盛表示,基於國際推動減塑趨勢,為減少廢棄一次用飲料杯垃圾對環境的衝擊,環保署於今年4月28日公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透過現金優惠價差,藉此使業者提供自備優惠、循環服務及鼓勵消費者養成綠色消費好習慣,以減少垃圾產出量及塑膠製品之使用。
  環保局提醒,7月1日起將執行苗栗縣轄內稽查工作,請業者務必配合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標示「自備飲料杯省__元」,空格內應填入價差金額,每字邊長至少5公分。違反規定者,可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規定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