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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環保署說明有關國內疫情期間涉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展延補正之期限

       依據「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申請者應依審核機關規定補正資料,未於審核機關要求期限內補正或未繳納審查費,審核機關得駁回其申請。但已於期限內補正而仍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審核機關得再通知限期補正,各次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限內,且補正次數以3次為限,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30日。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表示,因應近期國內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為配合國家防疫政策有效控制疫情,列管事業配合防疫工作,於疫情期間辦理員工居家辦公、分流上班、停止上班等因素,致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補正程序,於110年7月31日前屆期但有展期必要者,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聯繫方式向審核機關提出補正展延申請,說明原因及所需補正期限,補正日數最長為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