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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環保署將於111年完成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GPS全面納管
為有效掌握事業廢棄物流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自91年5月10日起,陸續公告7次「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及其規定」,迄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包括清運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有害特性認定廢棄物、斃死畜禽、畜禽屠宰下腳料、非有害廢液、煤灰、爐碴(石)等清除機具,以及甲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之清運機具與乙、丙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之罐槽式車體之清運機具等。
鑑於近年來仍有不肖業者非法棄置廢棄物之情事,環保署本次法規修正針對清運易遭棄置的污泥、營建廢棄物、廢塑膠等21項廢棄物之清運車輛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更進一步規劃取得許可營運之廢棄物清運車輛全數裝置即時追蹤系統,預計從108年至111年分4階段全面納管。此外,也將運用新興科技於車機規格納入碰撞感測器及斷電訊號等功能,以增進車機穩定性與車輛軌跡訊號的正確性。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提醒,本次修正公告案,擴大列管對象分4期程實施,清運廢棄污泥類、營建廢棄物等事業廢棄物之清運機具自108年7月1日開始實施;清運廢塑膠類事業廢棄物之清運機具自109年7月1日開始實施;取得許可之清運車輛,依許可數量自109年7月1日開始逐年實施。近期環保署將分區舉辦宣導說明會,及設置0800-059-777免付費客服專線,提供業者諮詢。籲請新納入列管的清運業者,屆時應配合裝置GPS,並依規定妥善清理廢棄物,共同為環境保護盡一分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