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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固定源粒狀污染物控制效率應確實操作並正確申報空污費!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加強管制公私場所排放之粒狀污染物、重金屬(鉛、鎘、汞、砷、六價鉻)及戴奧辛等空氣污染物,已於107年7月1日起徵收營建工程以外之固定污染源開徵粒狀污染物、重金屬(鉛、鎘、汞、砷、六價鉻)及戴奧辛等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本局歷經空污費書面審核及現場查核後,發現部分公私場所粒狀污染物製程防制設備及控制技術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不符,或是業者堆置場控制技術紀錄表與實際現況不符,請列管公私場所確實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及記錄,並於每季據實申報空污費粒狀污染物排放量,落實污染者付費精神。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局長陳華盛表示,各列管公私場所之粒狀污染物製程防制設備及堆置場控制技術操作紀錄應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一致,倘若業者製程相關控制技術操作現況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不一致,應依實際操作現況進行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異動,以使製程相關控制技術操作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一致,並正確申報每季粒狀污染物排放量。倘本局發現公私場所於申報粒狀污染物之原物料或產品量有明顯短漏報之情形,將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19條規定重新計算追溯五年內之應繳空污費。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表示,請各列管事業單位於申報空污費時應注意申報原物料或產品量之合理性與正確性,製程相關控制技術抵減排放量也應符合許可證內容,環保局提醒,各列管公私場所務必依環保法規操作執行勿心存僥倖,以避免違法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