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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9 環保局提醒您!設置空污專責代理人,請業者及早因應

      環保署於108年8月6日修正發布「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增訂公私場所應預先設置專責人員之代理人,並規範代理人之員額及資格限制、申請設置代理人應檢附文件等規定,強化管理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設置功能。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局長陳華盛表示,現行管理辦法已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的公私場所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從事監督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正常運作等相關工作,本次管理辦法修正強化專責人員代理制度,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核定設置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完成代理人之設置,使專責人員的管理制度更完善。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再次提醒您,本次修法新增專責人員未能常駐現場請假及專責人員不適任等規定,請各空污專責人員注意避免違反相關規定受罰。前揭法規修正內容歡迎各界至環保署全球資訊網環保法規網頁(https://oaout.epa.gov.tw/law/LawContent.aspx?id=GL006255)查詢,若有法規之疑義可逕洽諮詢專線037-558558分機243或037-371571,本局將指派專人竭誠為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