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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4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自8月10日起應採網路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申請核定設置,自105年8月10日起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局長劉伯舒表示,為因應水污染防治法資訊公開及106年1月1日起全面採網路申請與申報之規定,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已明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申請核定設置,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以書面方式申請者外,自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起,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並經環保署於105年8月5日以環署水字第1050062143號令發布,自105年8月10日起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請各事業單位依相關規定辦理。

      「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申請」功能設置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許可系統(EMS)內,請各事業單位連結至環境保護許可系統(EMS),輸入帳號及密碼登入後,點選左方「水污染管制資料管理系統」進入系統,再點選左方「專責設置」即可進行網路申請作業,「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申請」功能操作指引,可至「水污染管制資料管理系統」下載專區下載。事業單位如有帳號及密碼忘記者,請撥諮詢電話0800-059-777,將由系統營運商協助取得帳號及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