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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5 環保署發布「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為強化管理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功能,並明確規範公私場所設置專責人員之等級與專責單位之員額、專責人員應專職執行業務、因故無法執行業務、異動或離職之代理規定,行政院環保署於105年8月11日訂定發布「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以有效規範專責單位或人員在取得專業證照後之設置運用與管理。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局長劉伯舒表示,目前本縣共列管應設置專責單位6廠、甲級專責人員39廠、乙級專責人員131廠,經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除應依法設置專責人員外,專責人員應確實執行相關業務,包括監督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正常運作、監督或進行排放管道及周界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檢查與鑑定、分析及保存檢測數據、申報污染源之資料等。另因法令常會隨實際狀況進行增修,為維持及增進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專業能力,依管理辦法第12規定公私場所不得妨礙、禁止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參加行政院環保署或環保局辦理之在職訓練,充實法令知識及專業技能,並善盡專責人員之責。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表示,本次訂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其規範目的係落實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專職環保業務、維護空污染防制與之正常運作及明訂專責人員因故離職代理制度等,本局亦將持續落實公私場所專責單位及專責人員查核工作,請專責人員確實瞭解空氣污染防制業務,善盡操作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職責,努力達成空氣品質改善目標。前揭法規修正歡迎各界至環保署全球資訊網環保法規網頁(http://a0-oaout.epa.gov.tw/law/)查詢,若有法規之疑義可逕洽諮詢專線037-371571或037-371572,本局將指派專人竭誠為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