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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6 苗栗縣畜牧糞尿再利用,事業環境皆雙贏

      水污染防治法於民國63年訂定以來,畜牧糞尿廢水之排放一直以廢(污)水方式管制,即以畜牧業者設置固液分離、厭氧及好氧之三段式廢水處理之系統,在串連處理後符合畜牧業放流水標準,排放到河川、溝渠等水體,但經常因處理不善仍使部分河川河段缺氧、污染或發臭。

      本縣環保局為改善河川水質,同時協助輔導畜牧業者進行糞尿沼渣沼液進行農地肥份再利用,今年度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新竹分所辦理媒合工作。畜牧糞尿直接厭氧發酵後產生之沼液沼渣作為農地的肥分使用,節省廢水處理設施第三段好氧處理之操作經費、無需繳納水污染防治費、無放流水標準適用、減少購買化學肥料之費用及推動有機農業,最後畜牧糞尿不排放河川,水體可以變乾淨。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劉局長伯舒表示,藉由推動「畜牧糞尿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一方面可以使畜牧業者減少水污染防治費之支出,使農民減少購買化學肥料費用;另一方面更可以減少畜牧污染排入水體,降低水體污染程度,可說是創造事業與環境雙贏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