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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6 環保署預告修正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備查作業辦法

      為簡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備查作業辦法」(以下簡稱備查作業辦法)中相關檢測申報備查作業程序、因應地下水污染監測及管制標準修正、有效掌握基線資料發揮污染預警功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5年10月28日預告修正本辦法,同時為使法規名稱更符辦法內容,本次一併修正法規名稱為「特定區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備查作業辦法」。

      本次法規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簡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申報備查作業程序,刪除申報資料需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核可之規定。

二、為加速行政作業程序,增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申報、補正相關規定,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視資料期限之規定。

三、因應「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及「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修正發布及工業區運作特性,增列地下水應檢測項目以完整掌握基線資料,並修正檢測時機、項目、位置及採樣布點規定;並增訂工業區完成編定但尚未開發之檢測及申報方式以有效運用資源。

四、增訂檢測結果有新增檢測項目達污染管制標準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之規定,以有效掌握污染現況並妥為處理。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劉伯舒表示,現行之備查作業辦法自100年1月發布實施,主管機關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逐步掌握各類高污染潛勢區域之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狀況,本次修正將可使備查作業辦法更符合土、水污染防治之需要,民眾如需參閱可上網查詢(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Gaz/searchResult.jsp),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亦歡迎於預告刊登公告之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E-mail:llchang@e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