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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7 公私場所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為有效管制苗栗縣石化業公私場所排放之揮發性有機物,促使工廠重視污染源及防制設備之操作維護,避免影響附近居住環境空氣品質,苗栗縣政府環保局本(105)年度持續加強進行空氣污染源稽查管制工作,並針對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石化業公私場所進行法規符合度深度查核及不定期稽查檢測,督促公私場所應做好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及符合空氣污染排放標準,以維護苗栗縣空氣品質及民眾住居環境健康。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長劉伯舒指出,今年度執行石化業法規符合度查核、排放管道及設備元件檢測等相關管制作為,其目的為查核設備元件狀況、污染防制設施操作及煙囪污染物排放情形,對於稽查檢測未符合法規標準的公私場所,則進行裁處及輔導,並要求業者依法限期完成改善。本年度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法規符合度查核共7個部分,分別為廢氣燃燒塔、製程設施、儲槽設施、裝載設施、設備元件、廢水處理設施及冷卻水塔,其中查核不符之公私場所,多為製程設施(55%)、設備元件(60%)及廢水處理設施(25%)等與法規內容不符,亦請公私場所應依法辦理相關設備配置,並妥善維護及操作,以避免造成揮發性有機物逸散以及減少周邊異味發生情形。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呼籲公私場所業主,在提升產能之餘,務必定期維護保養製程設備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等,並將防制設備視為生產製程之重要ㄧ環,定期更換耗材,才能達到預期之處理效率,有效降低空氣污染物之排放。公私場所亦應依據操作許可證之內容及規範操作,並落實製程設備及污染防制設施之維護保養,避免因設備故障造成揮發性有機物及異味逸散,增加居民陳情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