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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7 降低空污突發事故危害,廠商應落實空污事故措施計畫擬訂及演練

        環保署於108年9月9日正式公告「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明定設有空污專責人員或單位,且其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所記載之製程、儲槽原(物)料及產品種類,使用其公告附表所列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管制29項物質之公私場所,應擬訂空污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實後執行,且每年至少辦理一次空氣污染突發事故演練。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局長陳華盛表示,目前縣轄內列管符合本辦法規定對象共73家,需於公告後6個月內提送「空污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報請環保局核備,且每年至少辦理一次事故演練,並依演練結果檢討該計畫,同時於演練後30天內檢附演練相關資料報請環保局備查。此外,若管制物種改變或發生空氣污染突發事故時,應於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重新檢討計畫書內容,而當其基本資料、管制物質或通報聯絡人資訊變動時亦應於發生後30天內報請環保局備查,以利後續應變作業執行。本局將透過法規的要求,強化廠商自主管理措施,提升事故發生時各單位應變能量能充分發揮。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呼籲業者,達到公告標準的公私場所應配合相關法令落實執行,本局亦將嚴謹審核業者提送申請文書,全力配合新法,落實管制污染源,以有效改善空氣污染。工廠則應善盡社會責任,制定相關措施並建立地緣關係的災防觀念,維護廠內員工及周圍民眾的健康與安全。業者對於「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有任何疑義,歡迎逕洽諮詢專線037-558558分機215或037-371571,本局將指派專人竭誠為您說明或可至行政院環保署(https://oaout.epa.gov.tw/law/index.aspx) 查詢最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