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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0 環保署發布修正「廢棄物清理法」 強化廢棄物管理機制

      環保署於106年1月18日修正「廢棄物清理法」,本次新增3條條文,修正15條條文,共計增修18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2條增訂「廢棄物」定義;並修正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定義;第2條之1新增事業產出物認定為廢棄物之規定。

      二、第14條第2項新增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方式。

      三、第28條增訂執行機關應於處理一般廢棄物後,仍有餘裕處理能量時,始得受託處理事業廢棄物;並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統一調度使用現有廢棄物清理設施等相關規定。

      四、第30條修正明定事業委託清理其廢棄物,應與受託人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責任。如受託者未妥善清理,且委託事業未盡相當注意義務者,委託事業應與受託者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

      五、第39條增訂涉二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通性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有統一規範必要者,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再利用管理辦法。另新增第39條之1,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再利用產品,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產品流向追蹤管理,必要時實施環境監測。

      六、修正罰則(第45、46、48、52、53、55、56、58條),加重有期徒刑刑度並提高罰金及罰鍰金額,另配合現行法制體例,將按日連續處罰規定修正為按次處罰。

      環保局強調,本次修正廢清法明定廢棄物定義及改認定為廢棄物之要件,強化事業之連帶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並將再利用產品之標示、流向追蹤等規定入法,提升執法及裁罰之有效性。再次呼籲各界應確實遵守規定清除、處理及再利用廢棄物,違者將遭處6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加計不法利得;非法傾倒廢棄物致人於死者,除判刑外,罰金從1500萬元提高至3000萬元;致重傷者,罰金從900萬元提高至2500萬元;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刑度修正為1到7年,得併科罰金,最高從600萬提高至2000萬元,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