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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0 洗腎診所應取得核准之廢(污)水管理計畫始得排放廢(污)水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5年10月28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審查管理辦法第3條第5項第6款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49條之4規定,事業屬設置洗腎治療(或稱血液透析)床(台)達20床(台)以上之診所(下稱洗腎診所),應於營運前,檢具廢(污)水管理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自106年3月1日起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並據以實施,始得排放廢(污)水。

      對於管理辦法修正施行前既設或已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洗腎診所,應於應於管理辦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即106年4月30日前)檢具廢(污)水管理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廢(污)水管理計畫未經核准前,應依原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核准事項辦理。逾期未取得本法核准之廢(污)水管理計畫,其違規情節,將依違反水污法第18條所訂辦法處分,且不得產生及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請各事業單位確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違規受罰。

      環保局局長劉伯舒提醒轄內洗腎診所,基於信賴保護,已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者,於原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有效期限內,應依原核准事項運作,不得辦理變更或展延。如有未依登記事項運作者,依違反水污法規定處分,如有情節重大之違規情形,將廢止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

      環保署已於「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建置「廢水管理計畫」功能(請依許可申請時之管制編號及密碼登入環境保護許可資訊系統[網址:https://ems.epa.gov.tw/]後,點選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並將前掲表單置於該系統「檔案下載區」及環保署網頁(環保署全球資訊網/水質保護/便民服務-申辦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