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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8 畜牧糞尿再利用 事業、環保創雙贏

      水污染防治法於民國63年訂定以來,畜牧糞尿廢水之排放一直以廢(污)水方式管制,即以畜牧業者設置固液分離、厭氧及好氧之三段式廢水處理之系統,在串連處理後符合畜牧業放流水標準,排放到河川、溝渠等水體,但經常因處理不善仍造成部分河川河段有缺氧、污染或發臭之情事。

      為加強小型畜牧場畜牧糞尿資源化利用,改善水體水質及空氣品質,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經費,補助各地方環保機關推動畜牧業、技術業、機關、財團法人或社會團體擴大設置畜牧糞尿厭氧發酵及沼氣發電設備,集運處理小型畜牧場(2,000頭以下養豬場及500頭以下養牛場)之畜牧糞尿,並以資源利用率高者(資源利用率至少達75%以上)優先補助。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局長劉伯舒表示,現今畜牧業水污染防治費已正式開徵,藉由推動「畜牧糞尿厭氧發酵及沼氣發電設備」政策,畜牧場設置沼氣發電設施不僅可以售電,增加收入,亦可加速廢水處理效率,達到放流標準,並減少廢水設施成本支出;另一方面更可以減少畜牧污染排入水體,降低水體污染程度,可說是創造事業與環境雙贏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