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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2 妥善維護貯油槽,免受高額罰鍰處分

      近期國內陸續發生食品業、洗衣業、化工業或監獄等設置有貯油槽之事業,因意外或人為因素導致油品洩漏,嚴重影響河川水體水質,事業所設置於地面上之槽(桶),貯存油品之容積合計達200公升以上時,即為水污染防治法「貯油場」管制對象,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規定,有疏漏至水體之虞者,應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如已疏漏致污染水體時,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事故發生後3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若貯油槽洩漏時未進行通報或未採取維護、應變措施,最高可處分新臺幣600萬元罰鍰,若洩漏情節嚴重,可令事業停業或部分或全部停工。

      另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所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4條規定,貯油場設置之地上油品貯存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底部應為水泥或不滲透材質舖面。二、四周應設置防溢堤,其高度為50公分以上,圈圍容量為油品貯存設施容量的110%以上,另事業應依油品貯存設施容量,備足預防疏漏污染之器材及物品,並應定期維護保養,維持器材妥善率,以期在意外發生時可發揮最大之預防功效。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劉局長伯舒呼籲事業所設置之貯油槽除應依規定設置預防洩漏設施外,若有洩漏情事發生亦應依規定通報主管機關並立即採取應變措施,以及負擔清理、求償之費用,並應經常檢視貯油槽是否有破損情形及妥善維護,以免造成環境污染又觸犯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