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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5 環保署增加農地重金屬污染土壤離場處理方式說明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所訂定之「食用作物農地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係針對農地土壤環境訂定,其管制標準值較「一般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更為嚴格,實已蘊含依污染危害程度分級管理之目的,以預防農地遭受污染而影響食用作物之安全。因食用作物農地土壤污染管制標準較為嚴格,當污染物濃度達「食用作物農地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時,對比一般土壤之標準,尚未超過「一般土壤污染監測標準」值,故106年度環保署針對農地重金屬污染土壤離場增加「作為掩埋場覆土」及「公共工程利用」兩處理方式,以於合法範圍內加速農地污染改善作業。

      農地土壤離場到「掩埋場作為覆土」或「公共工程使用」處理應於控制計畫、整治計畫、應變必要措施或適當措施中進行規劃,經核定後據以辦理或檢具工程招標單位核准使用。但上述污染土壤使用有所限制,茲分別說明如下:

      農地污染土壤作為掩埋場覆土:重金屬污染物濃度高於「食用作物農地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且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毒性溶出試驗標準」者,得作為每日或最終覆土使用;惟如污染濃度高於「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則僅得作為每日覆土,但不宜作為最終覆土使用;執行時並應依掩埋場覆土作業與管理相關規範辦理,其流向管理應採行網路申報方式辦理。

      農地污染土壤作為公共工程利用:針對重金屬含量未達「一般土壤污染管制標準」者方可採用此方式,且離開農地後不作為農用,並應符合相關公共工程規範及環保法令(如環評等)規定;執行時,應直接運至核定之公共工程地點使用,並於完成使用後,辦理重金屬全量檢測,若高於「一般土壤污染監測標準」時,應持續定期監測。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劉伯舒表示:「鑒於國內農地土壤污染事件主要因灌溉水源不良所致,其污染濃度大都並不高,農地污染土壤作為掩埋場覆土及公共工程利用處理方式,除可有效利用土石資源並可解決農地污染問題,真是ㄧ舉兩得的方法」。環保局再次強調,本次環保署所提「作為掩埋場覆土」及「公共工程利用」處理方式僅限於農地重金屬污染情形,一般土地之重金屬管制標準較高,所以,並不適用上述處理方式,請民眾或事業在進行污染改善整治時需特別注意,一般污染土壤離場清運需為合法具S類代碼之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以符合相關法規規定。

承辦人:水質保護科  張愽銘037-558558分機418
承辦單位主管:代理科長  劉正祥037-558558分機410
新聞聯絡人:秘書  蔡政勳037-558558分機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