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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2 環保署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放流水標準」

      環保署於106年12月27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新增「再生水經營業」、「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納入管制對象。並於106年12月25日修正發布及廢止總計7項放流水標準,將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等特定業別管制標準整併於放流水標準中,並基於提升水體品質、降低農地污染風險,修正氨氮、重金屬、致癌性物質及真色色度等管制項目、限值。

      環保署指出,本次修正主要係因應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已於104年12月30日訂定公布,及配合畜牧糞尿資源再利用政策,將「再生水經營業」、「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納入管制,同步增訂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大腸桿菌管制項目,若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再增訂總氮、總磷管制項目。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代理局長陳華盛表示,經由本次法令的訂定,將促使水資源更得以有效循環再利用,提高執行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與重金屬及真色色度之加嚴管理,降低河川受到污染、染色之風險,並促進水體潔淨,提升民眾視覺觀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