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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2 107年開始不得製造輸入及販賣含塑膠微粒產品 維護海洋環境

      為呼應聯合國及國際對海洋塑膠垃圾議題的重視,並維護海洋生物及環境,環保署持續推動一次用塑膠產品減量措施,自107年1月1日起國內不得製造及輸入、107年7月1日起不得販賣6大類含塑膠微粒之化粧品及個人清潔用品,期藉由法令訂定,促使製造、輸入業製造、輸入對環境友善之產品。

      考量塑膠微粒於化粧品與個人清潔用品多屬於產品額外添加之成分,其所含塑膠微粒僅毫米大小,標榜去角質、淨化毛孔及深層清潔,通常含有聚乙烯、聚丙烯、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等塑膠微粒使用後經沖洗流入水域及海洋,因其無法於環境中自然分解且粒徑過小不易收集清除,國際多著重於自產品端(源頭)管制。基於維護水體、海洋及環境,環保署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授權,已於106年8月3日公告「限制含塑膠微粒之化粧品與個人清潔用品製造、輸入及販賣」,管制洗髮用化粧品類、洗臉卸粧用化粧品類、沐浴用化粧品類、香皂類、磨砂膏、牙膏等6大類產品;並於106年11月14日公告「化粧品及個人清潔用品中含塑膠微粒材質之定性檢測方法 (M907.00B)」,以供稽查判定與業者自我品管的依據。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陳華盛表示目前已經展開宣導,7月起會稽查販賣及製造業者,違法販賣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處以新台幣1200元到6000元的罰鍰,也提醒民眾購買相關產品時留意成分並拒買禁售品,共同維護環境品質與海洋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