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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9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草案發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之廢棄物清理法第63-1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裁處;其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爰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草案,為供裁罰機關裁處有所依循,對違反本法義務行為人在不同行為、法定之裁罰範圍內給予不同之罰鍰額度,草案全文共6條,重點如下:

      (一)針對累犯及違規情形重大者,得以該條最高罰鍰額度裁處,且裁處額度已達法定罰鍰最高額,行為人違法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裁處機關得加重裁處。

      (二)避免過去裁罰機關於第1次裁處時,皆以最低法定罰鍰額度予以處分,將衡量違反義務之廢棄物種類、污染特性及危害程度予以計算罰鍰。

      更多詳細資訊請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新聞專區(網址: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 查詢,或洽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科詢問,聯絡電話:037-558558#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