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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5 環保署預告修正「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

環保署預告修正「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草案,歡迎各界提供意見或建議

      為確保採樣設施功能完整,並提供排放管道採樣之安全作業環境,環保署於81年9月16日公告施行「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至今已經歷三次修正,本次修正係配合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修正授權依據條次及內容,歡迎各界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該署作為修法參考。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局長陳華盛表示,本次採樣設施規範修正內容除配合新修正公布空污法授權依據條次外,並因應空污法第六條第三項新增採用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修正附件第六點規定。另因現行採樣設施規範第九點所給予公私場所排放管道採樣設施之緩衝期程均已屆滿,爰刪除附件第九點規定。此外,煙囪之採樣平台設施及攀爬之階梯等採樣設施,工廠如長時間疏於維護保養,易造成設施鏽蝕或壞損之情形,當採樣人員使用時就容易發生意外,為了避免意外發生或久未維護使煙囪鏽蝕破洞而造成環境污染,在此呼籲苗栗縣各事業單位,應落實定期檢查廠區內之煙囪採樣平台設施及其主體是否有毀損之情形,如有影響作業安全或污染環境之虞,應立即改善或更換,避免意外發生。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在此呼籲,環保署目前已依據法制作業程序,辦理預告作業,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21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保署作為修法參考( Email:phsheu@epa.gov.tw ), 相關內容可自環保署環保法規網站之公告及會議網頁下載查詢,若有法規之疑義可逕洽諮詢專線037-558558#211或037-371572,本局將指派專人竭誠為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