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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2 108年1月底前請公私場所準時申報繳納固定源空污費,以免逾時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107年6月29日公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針對營建工程以外之固定污染源新增申報粒狀污染物、鉛、鎘、汞、砷、六價鉻、戴奧辛等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並針對使用天然氣與液化石油氣排放氮氧化物每季超過24公噸者開徵氮氧化物空氣污染防制費,請所有列管事業單位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底前準時申報繳納固定源空污費,申報物種包含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粒狀污染物、鉛、鎘、汞、砷、六價鉻及戴奧辛,倘列管事業單位製程有產生前述污染物者,請確實申報各項污染物排放之固定源空污費,以免逾時受罰,得不償失。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局長陳華盛表示,因粒狀污染物、鉛、鎘、汞、砷、六價鉻及戴奧辛於107年第3季起開始申報固定源空污費,本局審核發現有部份業者未申報粒狀污染物、鉛、鎘、汞、砷、六價鉻及戴奧辛,經本局通知輔導後已補件完成,本局將於108年1月底前完成審核並函文將空污費審查累計溢補繳金額明細表通知公私場所,使業者了解空污費申報金額與結算金額差異,便於下次申報空污費時,進行結算差額抵扣或補繳申報,本局再次提醒轄區內應申報固定源空污費之公私場所,請務必於108年1月31日前完成107年第4季固定源空污費申報及繳費,並請確實申報各項污染物排放之固定源空污費,以免漏申報物種或未準時申報,受到裁罰又須補件申報,耗時、耗力又耗財,得不償失。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提醒應申報空污費之公私場所,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及繳納,倘未依規定於期限繳納者,本局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4條規定辦理,每逾1日將按滯納之金額加徵0.5%之滯納金,一併繳納;逾期30日仍未申報或繳納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倘對空污費申報有任何疑問者,可洽本局固定源空污費諮詢專線 (037)351759分機221,本局將有專人提供詳盡的說明及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