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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環保署公告修正「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12月25日公告修正「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主要係修正法源依據,並將公告名稱修正為「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土壤或地面水體所含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表示,水污染防治法於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於第36條第1項明定事業排放於土壤或地面水體之廢(污)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本法所定各該管制標準者,其刑度及罰金。另於同條第4項授權訂定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爰修正本公告,並將公告名稱修正為「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土壤或地面水體所含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另配合放流水標準之用詞,酌修總有機磷劑、總氨基甲酸鹽及除草劑物質名稱,有害健康物質總數計60項。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陳局長華盛表示,環保局嚴格禁止廢(污)水排入於土壤,違者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處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排入廢(污)水於土壤或地面水體含有害健康物質者,依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移送法辦,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籲請業者注意,切勿以身試法,藉以有效嚴懲及遏阻不法,避免不肖業者將廢(污)水排入土壤或地面水體,污染土壤及水體水質。有關本次公告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