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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4 環保署修正「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環保署日前已修正發布「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強化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落實廢棄物處理後之資源化產品品質管理及流向紀錄,及推動廢棄物處理價格透明化,以期廢棄物妥善清理。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除現行要求處理許可證登載資源化產品標準、用途及流向外,強化資源化產品流向紀錄申報及品保檢測等規定,以確保資源化產品適材適用,減少使用上之疑慮。
二、 新增要求廢棄物處理機構應於指定之網站公開處理費用收費範圍等資訊,供事業委託價格合理之廢棄物處理機構。
三、 加強監視設備應具備之功能。
四、 要求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依商業團體法或工業團體法規定加入同業公會並於許可展延申請時提出證明等。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陳華盛表示,「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自90年訂定發布迄今,共歷經三次修正發布。本次修訂內容著重於廢棄物再利用及清除處理機構之操作管理,可更強化處理機構產出之資源化產品管理,並建立透明公開機制,以健全廢棄物清理市場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