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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2 阻絕國外垃圾,從廢塑膠廢紙開始

      近年由於中國全面禁止廢塑膠、未分類廢紙輸入,導致國內進口業者收購上述物質價格波動,洋垃圾不斷從海外輸入,為因應此現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10月4日修正「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規定,針對國內輸入之廢塑膠、廢紙之業者全面納入控管,依現行規定,業者若需輸入,需由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進口,進口之廢塑膠來源需為塑膠製造製程產生之下腳料、不良品,且需為單一塑膠材質或單一型態,另廢紙部份則需依法辦理工廠登記之紙或紙製品製造業輸入,且僅限回收及分類好之未漂白牛皮紙、瓦楞紙或脫墨紙等等。

      倘輸入非屬上述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需依法取得廢棄物處理許可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再利用許可機構,方可從事輸入行為,若一旦查獲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者,依法得處6萬至1000萬新臺幣罰鍰,請業者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