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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1 環保署預告修正「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草

環保署預告修正「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草案,歡迎各界提供意見或建議

      環保署配合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的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新增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之公私場所應設置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之規定內容,研擬「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新增有關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的設置規定,期藉由該人員的設置,落實健康風險預防與管理工作,以改善空氣品質,進而保障國人健康。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局長陳華盛表示,現行管理辦法已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的公私場所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從事監督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正常運作等相關工作。本次管理辦法主要修正重點包括新增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之設置與資格限制規定、定義專責人員種類、設置於同一公私場所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得與其他類同等級之環保專責及技術人員互相兼任、增訂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應從事空氣污染物排放的健康風險評估及執行健康風險管理工作內容等,進一步替國人健康的健康把關,以降低污染物對人體健康危害的風險。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表示,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經受訓取得資格後,即可與現行空污專責人員或其他類(水、廢、毒)專責人員互相兼任,對於實際應設置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的公私場所(對象)及其應完成人員設置的時間,環保署將另行公告,並於公告前辦理草案預告及研商、公聽等程序,聽取各界意見;此外,針對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的訓練資格、訓練時數及課程內容,環保署目前正在修正「環境保護專責或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並已完成公聽、研商程序,同時展開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訓練課程的規劃作業,作為未來辦理該人員訓練的依據。環保署目前已依據法制作業程序,辦理預告作業,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21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保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phsheu@epa.gov.tw), 相關內容可自環保署環保法規網站之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若有法規之疑義可逕洽諮詢專線037-558558#243或037-371572,本局將指派專人竭誠為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