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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法針對改變或變造水污染防治自動監測(視)設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法針對改變或變造水污染防治自動監測(視)設施數據、紀錄值及監視影像者處以高額罰鍰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8年1月16日以環署水字第1080003324號令修正發布「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六條及第二條附表一至附表八,其中針對以不正方法安裝足以改變或變造原始數據之軟硬體設施,或以任何形式變造監測數據、紀錄值及監視影像者,定以100點之巨量違規點數,並以1點6社會大眾檢視水體品質,並能使當局針對監測水質的惡化能有所應變作為,以維護水體品質的良好。苗栗縣裝設水污染防治自動監測(視)設施事業目前約有二十家,如有不實變造數據情事除刑事移送外,罰鍰額對比修正前大幅提高,除可見環保署針對此類案件之重視程度,亦表明其絕不寬貸的決心。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局長陳華盛表示,未來將加強稽核水污染防治自動監測(視)設施之運作,以確保自動監測(視)設施之數據及影像正確性,並藉由正確資訊維護本縣水體環境之清潔,讓苗栗縣能成為永續發展的良好居住環境,在此特別呼籲事業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