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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環保署修正「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補助地方環保機關辦理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污染改善期間之農地停耕補償作業,於99年1月18日訂定「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今為使農民於停耕期間之生活照顧更完善,特廣集各界意見與建議,於108年2月21日修正此原則。     

      環保署表示,因「受污染無法種植食用作物農地植樹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播實施說明」,迄今無相關申請案件且恐有樹根深入土壤犁底層導致土壤失去保水性等疑慮,故刪除此項原則;另因應污染土地經同意設置太陽光電設施,為避免重複補償,亦刪除「受污染土地改善及太陽光電設施設置併行審查作業原則」,此外,新增不自行或配合地方環保機關進行土壤污染改善或於停耕期間種植景觀作物採摘販售者,不得請領停耕補助之規定。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陳華盛表示,農地污染的預防及改善是相輔相成的,環保局針對縣內疑似遭受污染的農地進行土壤採樣檢測,一旦發現農地遭受污染,執行農作物剷除銷毀並協助農民辦理停耕補償,藉以保障農民的權利及確保全民的食物安全。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參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法規區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