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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因應「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修正發布,調整申報項

      環保署於108年3月8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0條附表1應申報項目及檢測頻率,108年4月底申報業者可依修正前規定辦理,108年7月起申報業者依修正後規定辦理。對於按季申報業者(108年4月底前);半年申報業者(108年7月底前),調整如下:(一)108年4月底申報業者依修正前之規定進行申報。(二)108年7月底申報業者,於本辦法108年3月10日施行前已完成採樣或量測之項目,免依修正後第83條第3項檢測操作條件之規定辦理。同時須依本辦法修正後規定新增檢測申報項目者,得不適用本辦法第89條應於同一日採樣及量測規定。另本辦法 108年 3月10日施行後始辦理採樣及量測之業者,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針對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屬一年申報者,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採樣及量測。如水污染許可證(文件)核准登記項目及頻率大於水措及申報管理辦法第60條附表1規定之項目及頻率,且非屬主管機關指定之申報項目及檢測頻率,或環境影響評估法承諾事項及頻率,或業者承諾自主管理項目及頻率,並納入水污染許可證(文件)核准登記者,業者如欲依水措及申報管理辦法第60條附表1規定之申報項目及檢測頻率辦理,應先完成水污染許可證(文件)變更,始能為之。另就尚無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取得許可之申報項目,自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取得該等項目之許可後,開始申報。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陳華盛呼籲,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包含社區及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業者請依本次法令修正新規定,於期限內完成廢(污)水檢測申報作業,務必做好事業廢(污)水防治工作,避免因廢(污)水異常排放而造成環境污染。本次修正發布法規內容詳載於環保署「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各界可於該網址進行瀏覽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