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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土壤污染改善,土地資源再利用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場址之土壤污染或地下水污染來源明確,其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物濃度達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者,應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而控制場址經初步評估後,有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時,應報請審核後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

      為掌握污染情形及預防污染擴大,環保局針對各工業區、高污染潛勢工廠、農地及疑似污染區域進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若查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事實,則將進行列管。本縣目前列管中的污染場址共有35處,經專家學者及環保局持續協助審查改善進度及輔導,今年已將2處污染場址解除列管,後續亦持續監督污染行為人進行定期監測工作。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局長陳華盛表示,土壤及地下水遭受污染後,往往需要耗費大量人力、時間與金錢進行污染改善工作,因此為避免污染之產生,除了土地所有人應善盡土地管理責任外,全民也應一同做好預防之工作,以降低污染情形的發生,共同確保土壤及地下水之永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