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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環保署預告訂定「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及健康風險

      環保署配合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的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新增第34條第2項規定內容,研擬預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及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草案,將優先納管有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之虞的鋼鐵業、水泥業、電力業及石化業等重要固定污染源,落實執行降低有害空氣污染物所致健康風險之減量管制工作及保護民眾健康。歡迎各界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保署作為修法參考。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局長陳華盛表示,環保署因應107年修正公布空污法內容,優先針對鋼鐵業、水泥業、電力業(鍋爐發電程序、引擎發電程序、鍋爐蒸汽產生程序及熱煤加熱程序)及石化業(石油煉製業、基本化學原料製造業、石油化工製造業、塑膠、合成樹脂製造業及人造纖維製造業)等,增訂應設置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規定,並整併前於93年12月22日公告「第一批至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以下簡稱前公告),擬具公私場所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及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之設置等級條件,促使工廠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及健康風險評估之專業人員,以協助推動相關工作,對於新增設置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之場所,將給予2年緩衝期進行人員招募及訓練,至110年8月1日生效。其餘前公告內容已規定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甲級及乙級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其公告條件未改變,則於法規公告日即生效。


      

環保署預告訂定「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及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草案,歡迎各界提供意見或建議

    環保署配合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的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新增第34條第2項規定內容,研擬預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及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草案,將優先納管有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之虞的鋼鐵業、水泥業、電力業及石化業等重要固定污染源,落實執行降低有害空氣污染物所致健康風險之減量管制工作及保護民眾健康。歡迎各界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保署作為修法參考。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局長陳華盛表示,環保署因應107年修正公布空污法內容,優先針對鋼鐵業、水泥業、電力業(鍋爐發電程序、引擎發電程序、鍋爐蒸汽產生程序及熱煤加熱程序)及石化業(石油煉製業、基本化學原料製造業、石油化工製造業、塑膠、合成樹脂製造業及人造纖維製造業)等,增訂應設置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規定,並整併前於93年12月22日公告「第一批至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以下簡稱前公告),擬具公私場所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及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之設置等級條件,促使工廠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及健康風險評估之專業人員,以協助推動相關工作,對於新增設置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之場所,將給予2年緩衝期進行人員招募及訓練,至110年8月1日生效。其餘前公告內容已規定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甲級及乙級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其公告條件未改變,則於法規公告日即生效。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表示,環保署目前已依據法制作業程序,辦理預告作業,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21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保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cltai@epa.gov.tw), 相關內容可自環保署環保法規網站之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若有法規之疑義可逕洽諮詢專線037-558558#243或037-371572,本局將指派專人竭誠為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