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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污染土壤離場處理方式

       國內污染場址數量近年有增加趨勢,且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修定後對污染場址之管制及罰則更加嚴格,場址須妥善執行污染土壤整治工作﹔然受限於場址大小、整治技術或處理時效之限制,無法於現地即時完成污染土壤之整治,多數採取挖除污染土壤並委託處理之離場處理方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加強管制污染土壤,於103年1月29日公告「採土壤離場處理之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場址」為指定事業納入事業廢棄物管理,自103年07月01日起開始實施,污染土壤應交由合法的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清理,並新增6項製造程序、27項廢棄物代碼(S類代碼)及修正1項物種代碼。

       按土污法規定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得合併於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中提出。同法第7條第5項及第15條第1項命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場所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為應變必要措施中,涉及土壤離場處理者,應提出土壤離場之處理方式及設施管制措施及污染土壤處置計畫書。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陳局長華盛表示,土壤離場處理應於控制計畫、整治計畫、應變必要措施或適當措施中進行規劃,如委託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清理污染土壤者,應檢視委託機構可收受的廢棄物代碼是否與委託清除處理土壤污染性質相同,才可委託處理。若以污染土壤作為原料的再利用處理或土壤專用處理設施(生物復育場),應先於計畫書內敘明再利用機構使用之方法、技術及二次污染防治措施等,並以S類代碼辦理申報,落實源頭管制,以符合相關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