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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環保署修正「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加強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考量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之一致性,參酌107年1月8日訂定發布之「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及107年7月30日修正發布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強化再利用機構管理及配合實務運作需求,爰修正本辦法。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表示,本次修法以再利用之「許可審查」及「運作管理」為加強管制重點,明定許可審查程序及標準,以確保民眾權益;為強化許可管理,主管機關可要求通案許可申請案改以個案許可申請,並增訂許可申請案件駁回要件,及要求須依規定標示產品用途限制及警語;如再利用不符管理方式,或是再利用產品不符合產品規範,主管機關可停止再利用機構收受廢棄物、再利用或產品銷售,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再利用許可,並依廢清法相關規定處罰及要求限期改善;另外再利用產品流向除需上網申報外,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再利用機構追蹤至最終使用者,以掌握產品流向。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表示,為強化再利用機構源頭管理,自108 年1 月1日起再利用檢核整併納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簡稱廢清書),原領有再利用檢核許可之業者於許可期限內仍屬有效,許可期限屆滿前二個月應提申請展延(即廢清書變更/異動申請),另取得主管機關核發通過之通案再利用或個案再利用之業者,於取得核准後亦可填報於廢清書,未來廢清書是整合管理許可內容,事業只要檢視廢清書就能一目了然運作條件,並且實際運作情形與廢清書不符時,就應依相關規定提出廢清書變更/異動申請。